商會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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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哈爾濱企業商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哈爾濱企業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哈爾濱籍駐京企業自愿結成的全市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北京全市。
第二條 本會的成立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凝聚力量、發掘優勢、搭建平臺、傳承文化”為使命;以“愛國、守法、誠信、友善”為精神;以“團結冰城企業、弘揚先進文化、關心家鄉建設、繁榮首都經濟”為宗旨。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海淀區遠大路25號。本會網址:http://www.fbtvnews.com/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本會業務范圍包括:政策宣傳,專業培訓,經驗交流,信息咨詢,組織考察,聯誼活動,協調服務,承辦委托,編輯???。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開拓創新,為首都的和諧穩定和哈爾濱經濟發展服務。
(二)組織中央、國家有關部門領導、經濟學家、成功企業家介紹國內外政治經濟形勢,提高會員把握市場脈搏單位能力。
(三)建設網站,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內部刊物,傳達中央、北京市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和法規。介紹北京及哈爾濱兩地政治經濟動態,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信息交流與互助互補。
(四)關心了解哈爾濱在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努力為會員單位提高效益做好服務。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政策、法律、財稅、項目、策劃、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六)組織企業經驗交流和會員企業考察,促進企業間的相互學習、借鑒及交流,實現企業間強強合作,共同尋求商機。
(七)利用商會平臺舉辦聯誼活動,促進哈爾濱企業和哈爾濱在京人士拓展交際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
(八)接受會員委托,承接企業活動及政務、商務溝通協調。
(九)關注哈爾濱和北京貧困地區,參與精準扶貧,樹立哈爾濱籍商人的良好形象。
(十)發揮商會誠信建設的牽頭作用,開展與企業誠信建設相關的宣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哈爾濱人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企業,哈爾濱企業駐京辦事機構、在京分支企業等;
(二)遵紀守法,品德良好;
(三)擁護本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
(四)參加本會活動,熱心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經本會會員介紹;
(二) 提交入會申請表并提交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 會員資格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 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各項制度;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關心本會的建設和發展;
(四) 完成本會委托及交辦的工作事項;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予以除名,并在商會網站公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兩年內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會員檔案,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60%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2/3;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和發展潛力,在本會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 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召開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民主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捐贈公示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員聘用制度、業務培訓制度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的,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罷免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條 選舉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監事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它情況。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常務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本會工作接受監事會的監督和檢查。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本會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本會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它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相應的民主決策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監事會工作制度、財務制度、捐贈使用公示制度、考核評價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會費管理辦法等,并經理事會會議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出席,并經出席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資產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進行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一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討論,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 2020 年 月 日第 二屆 第一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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